服刑期间再次被起诉怎么执行

时间:2024-02-27 17:09:45
服刑期间再次被起诉怎么执行

服刑期间再次被起诉怎么执行

服刑期间再次被起诉怎么执行,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对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别的事情犯法了,但是没有判刑的,这个时候还是可以继续起诉的,以下了解服刑期间再次被起诉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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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又掌握了新的犯罪证据,是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认定犯罪事实,并做出相应的判决,判决结果会合并以前的判决一起执行。

服刑期间被民事起诉应当积极的应诉,当然如果确实因为在监狱服刑期间不能够到达现场开庭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缺席审理,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所做出案件的审理过程,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与缺席判决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首先,对原告的处理,可以按撤诉处理,而缺席判决主义的处理通常是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这两者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诉讼程序,后者指向实体问题;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导致诉讼的结束,争议恢复到未起诉时的状态

后者则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丧失。其次,对被告的缺席,可以缺席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精神,法院对未到庭当事人已经提出的答辩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仍应认真地进行审查,该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受到充分的考虑。这与缺席判决主义因一方缺席便判定其败诉有着明显的不同。对缺席判决不设立异议制度,缺席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而在缺席判决主义下,缺席判决可因缺席方的异议而失去效力,并使诉讼恢复到判决前的状态。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九、 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相应地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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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该怎么处理

很明显,罪犯犯有数罪应该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说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未对他产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应该对他加重制裁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地讲,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即发现罪犯还有漏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首先应当根据该罪行的性质来确定由公、检、法哪一家机关来管辖,即应当由哪一个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如贪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盗窃案件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了该漏罪的管辖权后,由有权机关进行侦查,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则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则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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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对犯罪进行审判,法院判决后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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