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辞退可以申请哪些赔偿
孕期被辞退可以申请哪些赔偿,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权益是进行了全方面保护的,一般来讲女职工在孕期是不能被辞退的,否则是需要赔偿的,以下了解孕期被辞退可以申请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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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怀孕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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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被裁员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员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赔偿,具体赔偿标准:2N赔偿金(月平均工资*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社保补偿。
1、补偿金、赔偿金。公司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赔偿金。但是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任何补偿金、赔偿金。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标准高于本地区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的,计算补偿金时仍按照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作为计算基数。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另,《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三期”女职工如果有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将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
2、三期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但是如果工资的结构是底薪+职位薪资+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等形式,也就是较为灵活的报酬形式,奖金、提成部分等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公司规章制度范围内向下调整。至于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则需要分段来看:
第一,怀孕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员工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能扣除。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或报销。
第二,产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连同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综合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产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该女员工发放了工资,生育津贴则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
以充抵已经支付的工资。有些地方法规还规定,如果该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不足部分,应由其所在单位以补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员工的工资。
第三,哺乳期间工资。哺乳期是产假之后的一个时间段,在这段期间,女员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时间。因此,女员工处于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也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资待遇,不能擅自(单方)降低和减少。
3、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公司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断缴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司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另,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水平的,职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即俗称的“多不退,少要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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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辞退的分类
1、预告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违反以上规定,违法辞退的,要承担违法辞退经济补偿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述内容就是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遭用人单位辞退时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非法辞退怀孕女职工的行为是给予了相应处罚的,除了要赔偿女职工经济损失外还要加付25%的赔偿费。所以,女职工要是遇到在怀孕期间被辞退的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站委托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